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奖励管理办法
2012-12-04 16:20:18 来源:本站
一、总 则
第一条 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是由学校设立的奖项。以奖励我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 本奖项的奖金由学校专项列支。
第三条 “优秀教师奖”设优秀教师奖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奖,全校每学年奖励名额为25名。其中优秀教师奖15名 ;先进教育工作者奖10名。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推荐与评选的组织机构
(一)“优秀教师奖”获奖者的推荐与评选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学校教育工会组织实施;
(二) 学校成立由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 “优秀教师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对获奖候选人进行评审;
(三)评奖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作为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评选办公室挂靠学校教育工会。
三、评选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优秀教师奖”参评对象必须是我校在职在编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奖参评对象必须是我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
两者均须在我校全职工作满3学年以上(计算至申报年度到每年8月31日止)。
第六条 “优秀教师奖”参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接受并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其他各项组织活动;
(三)年均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含减免),能独立承担两门课程的主讲,其中至少有一门为普通本科课程;
(四)近三年学生网上评教和同行评教等级为 A的比例达80%以上;
(五)近三年课程档案等基本教学文件制作规范、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高;
(六)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学研究,重视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教研、科研成果突出,并同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最近五年内获得校级以上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一项(次);
2.最近五年内,教授、副教授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取得了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同时该成果在申请日之前已公开出版或发表;讲师主持校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了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同时该成果在申请日之前已公开出版或发表;
3.最近五年内(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影响的论文,教授、副教授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讲师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4.申请日之前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一部(如系合著,个人独立撰写的部分不少于7万字);
5.参编出版教材(个人独立撰写的部分不少于4万字,并且在教材的编写人员总排名中名居前三名)。
第七条 曾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出现教学事故、年终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教职工,不能推荐。
第八条 推荐为先进教育工作者奖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积极服务于教育与教学工作,勤政廉洁,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二)被推荐者是所在单位的主要业务骨干,是校内公认的本领域的行家里手,有较高的威望;
(三)被推荐者在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对其进行的民主评议中受到普遍好评,对其进行满意度评价的满意率不低于80%。
四、评选办法
第九条 “优秀教师奖”获得者的评选,采取单位基层工会推荐相的办法。
“优秀教师奖”获得者的评选程序分学校、单位基层工会两级进行。
(一)单位基层工会初选
1.被推荐者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推荐表》,连同近3学年个人的教学、科研(非以我校人员名义取得的业绩除外)的佐证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一式3份提交给所在学院;
2.单位基层工会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和评价;
3.单位基层工会对候选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业务素质、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情况,担任其他工作情况的考核;
4.根据学生的评价意见和单位基层工会评价小组对候选人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基层工会按每单位原则上不多于2名的候选人名单及评奖材料报评选办公室。
(二)学校评审
1.评奖委员会对单位基层工会推荐的初选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
2.评奖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推选出“优秀教师奖”候选人17名 ;
3.评审结果报请学校党委会议批准;
4.按照规定的名额张榜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 先进教育工作者奖获得者的评选,采取单位基层工会推荐的办法。
(一)各基层工会召开本基层工会会员大会, 推选出2名候选人,名单及评奖材料报送给评选办公室;
(二)被推荐人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推荐表》,连同近3学年个人的管理、服务业绩的佐证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一式2份提交给所在基层工会;
(三) 评奖委员会对各基层工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推选出“先进教育工作者奖”候选人12名,评审结果报请学校党委会议讨论;
(四) 按照规定的名额张榜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其 它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每学年受理申请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6月—7月,每年9月10日(教师节)颁奖。
第十二条 已获得优秀教师奖的需在获奖满五年后才可再次申报;已获得先进教育工作者奖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先进教育工作者奖。
第十三条 本评选条件由学校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评选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