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集体与个人

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例(2013年修订版)

2014-07-07 14:59:44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例

      (2013年修订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海南师范大学设立“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奖项,以奖励我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   本奖项的奖金由学校专项列支,其中“优秀教师”每名奖励   元,“先进教育工作者”每名奖励   元。

第三条 本奖项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优秀教师”15名(含附中),“先进教育工作者”10名,在当年的教师节颁奖。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推荐与评选的组织机构

(一)获奖者的推荐与评选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学校教育工会组织实施;

(二)学校成立由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获奖候选人进行评审;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对获奖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作为评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评选办公室挂靠学校教育工会。

三、评选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优秀教师”参评对象应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应是我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

(二)在我校全职工作满3学年以上(计算申报时间至每年8月31日止)。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其他各项组织活动,认真完成校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曾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出现教学事故、年终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教职工,不能推荐。

第六条  除具备第五条外,“优秀教师”参评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均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含减免),能独立承担两门课程的主讲,其中至少有一门为普通本科课程;

 (二)近三年学生网上评教和同行评教等级为 A的比例达80%以上;

 (三)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学研究,重视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近三年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项(参与者前五名);

2、主持校级或省级教改项目一项,或参与省级以上教改项目(排名前三)一项;

3、发表教改论文不少于1篇;

4、参编出版教材(个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5、参与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省级(含省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参与者前三名;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科研成果突出,近三年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获得校级以上科研奖励一项(参与者前五名);

2、主持校级或省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一项;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4、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一部(如系合著,个人独立撰写的部分不少于4万字);

第七条  除具备第五条外,“先进教育工作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积极服务于教育与教学工作,勤政廉洁,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

(二)被推荐者是所在单位的主要业务骨干,是校内公认的本领域的行家里手,有较高的威望;

(三)被推荐者在民主评议中受到普遍好评,满意率不低于80%。

四、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采取学校、基层单位两级进行,逐级申报的办法。

(一)基层单位初选

1、成立基层单位评选委员会;

2、申报者填写相关表格,含近3学年个人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绩(非以我校人员名义取得的业绩除外)佐证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一式3份提交给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评选委员会审核确认资格;

3、基层单位评选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工及学生对候选人的评价意见;

4、基层单位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业务素质、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情况,担任其他工作情况的考核;

5、基层单位评选委员会组织教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根据大会推荐意见、学生评价意见以及候选人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评选量化考核表》、《优秀教师推荐表》及《先进教育工作者推荐表》,按每单位原则上不多于2名的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评选材料上报评选办公室。

(二)学校评审

1、校评选委员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

2、校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推选出“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

3、评选结果报请学校党委会议批准;

4、按照规定的名额张榜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其  它

第九条  已获得“优秀教师”及“先进教育工作者”奖的教职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附中等校属教学单位“优秀教师奖”的评选办法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评选条件由学校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评选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海南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奖”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海师党办【2009】1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