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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明德奖”评审办法(暂行)

2014-07-07 15:03:27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明德奖”评审办法(暂行)

 

         “明德奖”是由香港知名慈善家钟健国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和支持在校德才兼优的师范专业学生和教师,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教师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素质,造福中国教育事业。为切实做好我校“明德奖”的实施工作,根据《“明德奖”实施办法》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明德奖”设“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两个奖项。“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颁一次,“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颁一次,评选时间定在每学年3月份。

       第二条  “明德奖”奖励总金额为人民币 522 万元,执行期为2012-2024年(面对2012级-2020级学生)。其中,“明德奖学金”每学年每年级提供 60 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 元,为期九届(2012 年9 月起至2024 年6 月止),奖励资助金额共计432万元;“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为一届,每届提供 3 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奖励人民币 5 万元整,为期六届(2013年9 月起至2024 年6 月止),奖励金额共计90万元。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了保证我校“明德奖”评选质量,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海南师范大学“明德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教育工会、团委、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海南师范大学“明德奖”的评审和颁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明德奖学金工作小组和明德教师奖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处和教育工会,分别负责学生奖和教师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设立海南师范大学“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具体负责组织我校“明德奖”的申报、评审、宣传以及与“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明德奖学金”奖项

       第六条  明德奖下设“明德奖学金”奖项。“明德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类学生,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倡导完成学业后回到中西部地区工作,带动和促进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明德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明德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二)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每年评选以每学年上学期成绩为参评成绩。原则上,当年度参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20%。

      (四)乐于助人,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甘于奉献,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五)原则上每学年选评的学生生源应来自全国不同县域(可同市),如特别优秀者,可重复参评。

        第九条 “明德奖学金”申请办法及程序

      (一)评选办法

       1.“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2.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1:1.2 的比例下发名额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3.参评学生成绩以每学年上学期成绩为参评依据,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参评学生的学习、政治思想、公益活动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院出具推荐意见。

       4.学生处组织初评小组审核学生综合表现,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二)评审程序

      1.每年2-3月份开始评选,具体经过申请、初评、复评等程序。

       2.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各学院向师范生宣传“明德奖学金”评审办法,申请人从各学院领取并填写《明德奖学金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学院。

       3.各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后提交给学生处。

       4.学生处组织初评小组对被推荐人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按推荐意见顺序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候选人在校园内相关网站上公示三天。

       5.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4 月1 日前,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经“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在“明德奖”网站上和各校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章 “明德教师奖”奖项

         第十条  明德奖下设“明德教师奖”奖项。明德教师奖旨在提倡崇教之风,奖励具有精湛的教学业务能力和良好道德素养的在校教师,支持他们为培养优秀的后备教师,为教育兴邦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 “明德教师奖”奖励对象为德教双馨的在校教师(向从事师范教育的教师倾斜,向从事基础课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

        第十二条 “明德教师奖”申报条件: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校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实际课堂教学64课时以上,且教学效果好,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深受学生和同行好评。

       (三)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等。

       (四)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

       (五)注重因材施教,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明德教师奖”申请办法和程序:

        (一)“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月份为2-3月,由教育工会组织评选。

         (二)由教师本人申报,各学院按照评奖条件推荐候选教师(每个学院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并将候选教师详细资料一并报教育工会。

        (三)教育工会组织专家对被推荐教师进行初评,将初评确定的3名教师候选人材料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将候选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4 月1 日前,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复评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经“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在“明德奖”网站和各校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网站公布当年各校明德奖学金、明德教师奖的正式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明德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学校单独或结合学校其它教育奖项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师范大学“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