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部级劳模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2015-09-21 11:26:20 来源:本站
各二级工会:
现将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部级劳模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琼工办发〔2015〕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于2015年9月24日前将《部级劳模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劳模身份证、相关表彰文件、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材料报送校工会,以便上报。
校工会
2015年9月21日
琼工办发〔2015〕91号
关于开展部级劳模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为了解掌握我省部级劳模状况,做好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现开展部级劳模调查摸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列入调查对象:
(一)1995年之前由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
(二)1995年之后由国家各部委与人社部共同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
(三)在军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复原军人;
(四)获得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者;
(五)全国模范教师;
(六)在表彰决定中明确规定可以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七)其他应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
二、调查内容
劳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获最高荣誉称号及授予单位、授予时间等。
三、工作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部劳模的评选表彰工作一直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相关全国产业工会联合进行,并由全国工会负责管理。根据原人事部199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劳模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1995年以前表彰的部劳模身份由相关全国产业工会认定,1995年以后表彰的部劳模身份由人事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其他部劳模的认定工作由省总工会依据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协商开展认定工作。
请各单位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调查工作报告、《部级劳模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劳模身份证、相关表彰文件、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省总工会经济部,以便开展相关工作。电子邮箱:QGZJX@163.COM,联系人:王业琪,联系电话:65348602。
特此通知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海南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2015年8月24日印发
部级劳模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 最高荣誉称号和授予时间 荣誉称号授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