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师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16-03-28 13:47:08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支出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师范大学工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管理原则
(一)工会经费管理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二、预算管理
(二)工会经费实施预算管理,包括收入预算管理和支出预算管理。工会财务部门在科学测算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估算年度资金总量,编制收入预算。在综合考虑年度支出内容基础上,按照预算管理办法,依据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三)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行政补助收入;6.事业收入;7.投资收益;8.其他收入。
(四)预算支出包括:1. 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
(五)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项目,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项目资金,必须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对于上级部门同意留给学校工会使用的专项资金结余款,纳入年度预算资金管理,统一规范资金用途。
三、审批流程
(六)工会年度收支预算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按照经济支出内容实施。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收支预算时,须由主持业务工作的工会副主席提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报工会主席同意后进行调整。对于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的专项业务,依预算作为报账依据。
(七)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实施“财务一支笔”负总责原则。年度收支预算范围内的支出,5000元以内由主持业务工作的工会副主席“财务一支笔”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由工会主席审批。
(八)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年度收支预算,并对支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报工会主席审批。
四、核算管理
(九)工会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经济支出口径,以确保资金安全。
(十)工会经费支出须遵守国家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三公”支出。
(十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工会经费支出,须办理转账,并附发票及支出明细单作为报账依据。对不具备转账条件的支出,附文字说明作报账依据。
(十二)工会用于发放困难职工的补助性现金支出,须填写补助人员清单,附注职工身份信息,签收人签名后,作为报账手续。对于每年经常性困难补助职工,也可根据工会出示的困难补助职工名单等文件资料,作为入账手续。
(十三)凡购买金额1000元以上,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固定资产支出,须委托学校国资处办理政府采购,并按照资产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化管理。金额小于1000元的低值易耗品支出,必须附购物清单,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化管理。
(十四)工会应严格控制行政支出,确保资金用于维护职工权益。
(十五)工会组织的会议,参照海南省政府会议支出标准,依每人每天450元包干经费实施。
(十六)工会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低于一天100元标准灵活把握。
(十七)工会聘请专业人员做报告,参照省政府劳务费支出标准。
(十八)鉴于工会工作的特殊性,年度允许报销的汽油费支出额控制在10000元以内,凭标注有“海南师范大学工会”的汽油票作为报销凭证。
(十九) 工会慰问病人,控制在每次300至800元标准内。一般疾病等控制在每次300至500元标准内,重症病人控制在每次500至800元标准内。
(二十) 未列明的核算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五、信息公开及其他管理
(二十一)工会须做好经费公示审计工作,确保经费支出公开透明。
(二十二) 本办法须经工会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具体解释权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因国家政策变化涉及的业务调整,须报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实施。